1、广西贵港市兴新纸业被环保部公开处罚
2017年5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清废打假促达标”督查组对广西贵港市兴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内原料堆放场废水收集池内的废水溢流至外环境。
随后,贵港市环境监察支队于2017年7月18日对公司涉嫌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水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开展了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初步查明该公司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基本属实。
以上事实,有2017年7月18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照片等证据证明。
环保部表示,该公司存在的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环保局要求兴新纸业限期整改,复查不合格将按日连续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贵港市环境环境局现责令该公司立即拆除暗管并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公告还显示,自该公司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环保局会对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一旦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环境保护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