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此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对现行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和修订。主要是将来自生活源的废塑料(8个品种)、未经分拣的废纸(1个品种)、废纺织原料(11个品种)、钒渣(4个品种)等4类24种固体废物,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整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调整修订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包括废动植物产品、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等14个大类。《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包括金属熔化、熔炼和精炼产生的含金属废物等五大类。《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仅包括木及软木废料等两大类。
公告自2017年12月31日起执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80号公告,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17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