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公司诉称,该公司生产的姜汁椰子糖,系春光公司最为重要的畅销产品之一。为推广姜汁椰子糖,于2013年9月创作了《250g Ginger coconut candy(250克姜汁椰子糖)》美术作品(下称“涉案美术作品”),并于2013年11月29日首次发表,并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而南国公司在其生产、销售、出口的姜汁椰子糖外包装上采用了与原告姜汁椰子糖无实质差别的包装,包装在整体设计构图、构图要素的选取和排列布局、颜色选择、图案类型等方面基本雷同,完全抄袭、剽窃了其美术作品,侵害了春光公司的著作权。
春光公司认为,南国公司将与其包装没有实质差别的包装用于其生产的姜汁椰子糖,销售、出口到海外市场,正是利用了原告包装所承载的良好声誉,故意攫取原告商业利益,该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
为此,春光公司以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对南国公司进行起诉,要求南国公司立即停止对其包装著作权侵权的行为,销毁全部侵权包装,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及调查侵权行为和诉讼律师费用等,并公开道歉。
南国公司辩称,2016年,阿联酋迪拜拉瑞(音译)公司授权香港一家公司生产产品,香港公司又委托南国公司进行代工生产,两家公司签订了采购订单和合同。期间香港公司将其得到授权的迪拜拉瑞公司的商标、产品包装袋及外箱等包装设计,提供给南国公司用于代工涉案产品的生产,并要求南国公司对所使用的外包装设计不得做任何改动或提供给他人使用。
南国公司认为,其仅是收取加工费,待加工完后交给委托方,产品在迪拜销售,未在国内销售,其中委托的涉案产品也并无南国公司的信息。另外,两个包装并不相同,也不相似,存在较大差异,并未以任何一种方式,对春光公司的外包装构进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