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引未来网:2016年9月2日,浙江玉环市环保局接举报称后湾村工字河一雨水排放口有蓝色废水排出,该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检查发现某某纸箱厂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2017年6月,玉环市环保局对该纸箱包装厂未报批环评,未建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印刷生产作出责令停止印刷生产并处罚款柒万玖仟元;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罚金8万元人民币。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日,浙江玉环市环保局接举报称后湾村工字河一雨水排放口有蓝色废水排出,该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检查发现某某纸箱厂大门口的雨水窨井内废水仍呈蓝色,涉嫌未报批环评,未建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印刷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最终由积水池流向厂外雨水井后直排河道。环境监测人员现场采集厂房西南面废水外排口水样。经监测,当事人厂房西南面废水外排口水样铜超标三倍以上。当事人涉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之规定于2016年12月将案件移送至玉环市公安局。
案件处理:
该纸箱包装厂自2015年3月开始生产,便一直将冲洗开槽机储存罐的废水直接通过塑料管排入厂房外的积水池,再汇入雨水管网,最终流入下游的工字河,生产负责人苏某某负有直接责任。2017年6月,玉环市环保局对该纸箱包装厂未报批环评,未建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印刷生产作出责令停止印刷生产并处罚款柒万玖仟元;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罚金8万元人民币。
案件启示:
该厂生产负责人构成污染环境罪,既受经济制裁,又遭受牢狱之灾,归根结底是法制观念淡溥,作为企业一定要环保守法经营,法律底线不能突破。
该厂需要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建设相关污染防治措施,杜绝污染物随意处置行为。详情可以咨询玉环环保窗口87250599。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