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山东证监局查明,2014年底,博汇纸业实控人杨延良考虑采取再融资等相关措施改善博汇纸业融资环境,提升市场形象。
2014年12月24日晚,博汇纸业时任董秘杨国栋与申万宏源证券、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一起讨论如何改善公司的融资环境,涉及到引入优质项目实施定向增发及高送转等事项。讨论结果是准备尝试从外部寻找项目进行定向增发,并将“10转10”利润分配考虑作为备选方案。
2015年2月19日(春节)过后,因定向增发条件不成熟,增发工作搁浅。杨延良等人再次讨论博汇纸业“10转10”利润分配方案,并决定尽快实施。2015年3月2日,杨延良通知董秘杨国栋博汇集团拟提议实施“10转10”利润分配的提案,后经履行相关程序,博汇纸业于3月4日公告了上述利润分配预案。
山东证监局表示,上述定向增发、利润分配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内幕信息形成于2014年12月24日。杨国栋时任博汇纸业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调查发现,2015年2月4日下午,杨国栋到广州拜访广州市杉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华投资),并参加了杉华投资举行的公司年会聚餐。晚餐结束后,林安及与杨国栋等人一起聊天,聊天过程中,杨国栋提起公司可能会增发。
2015年2月13日,林安操作“刘某”账户买入“博汇纸业”股票75.32万股,成交金额599.73万元。4月8日全部卖出,实际获利2,920,098.81元。调查发现,“刘某”账户开户以来至2015年3月4日期间仅交易过“博汇纸业”一支股票。
2015年2月25日,林安操作其本人账户买入“博汇纸业”股票2.27万股,4月13日卖出获利9万元。
经统计,林安操作“刘某”账户及本人账户交易“博汇纸业”共计获利301.01万元。
山东证监局指出,林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杨国栋在内幕信息未公开前有接触,其操作的账户资金变化、交易“博汇纸业”股票情况与内幕信息形成、传递及公开过程基本一致,账户集中单一交易“博汇纸业”股票行为明显异常。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事后,林安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意见,辩称购买博汇纸业股票系基于对该股票的长期观察与研究,因饮酒过多,对其与杨国栋见面聊天时所谈内容不清楚等。但均被证监局驳回,未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