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1、对于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3、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面临十万至百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排污单位实施停业、关闭:
二、面临十万至百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排污单位实施停业、关闭:
4、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
5、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6、通过偷排、4.篡改或者5.伪造监测数据;
7、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8、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9、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面临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0、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
11、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1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
13、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14、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