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发合: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首席科学家
雷宇: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大气环境规划部副主任
张新民: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环境研究所研究员
彭应登: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
郑承煜:中国煤化工VOCs治理技术中心主任
凌炫:清洁空气创新中心高级项目经理
席劲瑛: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副教授、中华环保联合会VOCs污染防治专委会副主任委员
魏巍: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副会长、海湾环境董事长
第一问、进入“后大气十条”时期,VOCs治理为何更受重视?
它是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
柴发合:对于京津冀地区来说,近几年空气质量改善有目共睹,但也要看到,PM2.5平均浓度仍超国家标准约1倍,尤其是北京,虽实现了“大气十条”目标任务,但PM2.5浓度还是高出国标60%以上。所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还要打下去。
接下来怎么打?研究发现,随着治理行动持续开展,PM2.5的成分也在发生变化。硫酸盐含量显著下降,硝酸盐和有机物的占比反而增加,说明除此前重视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外,VOCs也应成为一个重要的治理方向及难点。
雷宇:当前,以颗粒物和臭氧为特征污染物的大气复合污染,在我国形势严峻。一方面,PM2.5是影响大气环境的首要污染物,臭氧仅次于此;另一方面,自2013年实施“大气十条”以来,臭氧已成为6项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评价项目中,唯一不降反升的污染物。而VOCs正是这两者的重要前体物,VOCs排放强度较高的地区,与PM2.5、臭氧浓度高值区分布基本吻合。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治理,VOCs防治在我国相对滞后,暂未对其排放实施业务化统计,控制和监管水平相对较低,现已成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重要短板,减排空间较大。为进一步推动空气质量改善,“十三五”时期应全面推进VOCs污染防治。
第二问、现阶段,我国的VOCs排放主要呈现哪些特征?
四大污染源带来年排放2500多万吨
张新民:环保部去年对“2+26”城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中,发现VOCs问题最为突出。同时,其排放来源复杂,规模庞大,污染物种类繁多。
从污染源看,根据《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VOCs主要有四大来源:道路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化石燃料燃烧和工艺过程等工业源,生活燃料燃烧、环境管理、居民消费等生活源,及包括生物质露天燃烧源、生物质燃料燃烧源等在内的农业源。
从体量看,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VOCs排放总量达2503万吨。其中工业源排放最多,约占总量的43%,主要包括石化、化工等细分行业。其次是交通源排放,占总量约28%,多为道路机动车油品储运销排放等。
在区域分布上,长三角以15%的贡献量、京津冀地区以10%的贡献量,处于VOCs重点控制区域前两位,涉及移动源、石油炼制、油品储运等多个需优先加强质量的重点行业。另要特别重视山东、河南两省,其对VOCs排放的贡献率已分别达10%、6%。
第三问、针对VOCs治理,现已出台哪些标准、要求及支持政策?
正制定重点排放行业技术指南
彭应登:目前,我国针对VOCs治理的文件主要分为3类,即相关法律和管理制度、排放标准体系及技术法规。
国家层面,2010年环保部、发改委、能源局等9部委发布《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首次将VOCs列为重点控制污染物。2016年,史上最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VOCs首次被纳入监管范围,治理有了法律依据。去年9月,环保部、发改委、能源局等6部委再度联合下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这也是首个专门明确VOCs治理重点的指南。
此外,国家已发布的42项固定源排放标准中,有14项涉及VOCs控制,涵盖石油炼制、汽油运输、焦化等领域。
地方层面,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先后出台了30多项与VOCs治理相关的标准或技术法规。其中,北上广等地的相关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不过,相比当前治理需求,上述政策仍显滞后且不够健全。如VOCs涉及种类多、行业多,以无组织排放为主,但诸多排放行业目前并无控制标准。已有标准中,有的甚至20年未更新,限值浓度较宽松,难以满足现阶段治理需求。再如,部分地区虽出台了地方VOCs防治法律条文,但仅限于突发性事件,缺少环境准入、风险评估等具体要求。
目前国家正在着手针对重点排放行业制定技术指南,现已完成约10个行业的初稿。
第四问、既有政策条件下,我国治理现状如何?
尚处起步阶段,各方职责难明晰
彭应登:我国VOCs治理尚处起步阶段。由于此前的治理重点多放在除尘、脱硫和脱硝等方面,导致减排与控制进展缓慢。已有监测站点主要据行政区划分,且多集中在中东部地区,不利于掌握VOCs污染的扩散特征和主要污染源排放等情况。
同时,我国VOCs治理的职责分散于地方环保局的不同部门,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仅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区县环保部门实则承担了大部分管理工作,易出现部门间互相推诿责任或争夺管辖权等情况。近期对环保执法部门垂直管理的规划,或利于提升VOCs管理水平。
郑承煜:以煤化工行业为例,仅低温甲醇洗一项工艺环节,VOCs排放动辄达10万-20万立方米/小时。治理在技术层面并无问题,但这么大体量排放,目前并未得到足够重视,甚至整个行业的VOCs治理都未真正开展起来。
国家对VOCs治理虽有要求,却暂无专门针对煤化工行业的标准。相比其他行业,煤化工VOCs排放监管也较为薄弱,尚未建立相关责任机制、总量控制等要求。这给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治理与否差别不大,导致企业对此态度并不积极。
凌炫:实施VOCs科学管控的前提是监测。但这项工作在我国刚开展不久,针对在线监测技术的评估体系尚未建立,监测执法也未形成常态。已开展在线监测的部分地区、园区及企业,多以非甲烷总烃类为主要监测对象,难以全面反映VOCs实际污染特征及状况,或科学准确地核算总量。
实际上,已查明的VOCs成分达300余种,我国重点关注的也有56种。它不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物理化学性质单一的污染物,可使用相对单一的监测方法及设备。VOCs监测,既要考虑不同物质的个体情况,也要兼顾混合VOCs相互干扰、识别等问题。此外,广泛的排放源也加大了监测难度。
第五问、面对制约,行业层面如何推进治理?
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分类精准施策
张新民:首先,监测应步入常态化,构建主要工业源、无组织源等来源的监测技术,完善优化监测点位,使监测结果足以科学反映全国VOCs排放、变化等情况。同时,研究建立适合我国VOCs特征及监测目标的方法体系,补充完善监测标准。基于不同污染特征和管理目标,不同地区要因地制宜选择监测的可行技术和最佳方案。
行业层面,如石化、有机化工、储存和运输等重点排放领域,可结合各自排放强度、排放时段等,有针对性地制定排放标准和工艺设计。对炼焦化工业、储油库、加油站等已有标准的行业,及时修订更新落后、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方法及相关内容。
雷宇:不同来源的VOCs治理应分类施策。如对交通源,可通过“车-油-路”统筹措施,全面推进机动车VOCs排放控制和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
对工业源,通过结构调整促进绿色转型,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实施大型减排工程,结合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等要求,实现总量削减,进而带动其他地区、行业VOCs污染防治。尤其是石油炼制、石油化学等行业,应严格根据标准要求优化生产工艺过程,全面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重点针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工艺有组织废气、非正常工况等环节管控,确保按时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对生活及农业源,通过减少散煤和生物质燃料使用,提升居民生活消费有机溶剂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
第六问、能源企业如何强化治理应对?
因地制宜开展“一企一策”清洁生产
席劲瑛:因排放特征复杂,且现有市场的技术、资质要求和决策过程各不相同,VOCs治理不能简单“一刀切”,企业应根据自身污染源特点和需求合理选择技术。
企业还应有一定前瞻性。随着治理进入“深水区”,关注点也将从高浓度VOCs气体向中低浓度延伸,从生产工艺排放向非生产工艺扩展,如处理“三废”产生的VOCs就属后者。企业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时,应全面考虑治理需求,推动末端治理更多向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转化。既要注重末端成效,也要重视整个生产过程的清洁化、生态化,从源头进行减排。
郑承煜:对于煤化工行业,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可回收利用,如煤制甲醇。以一个400万吨项目为例,如不进行处置,每年挥发掉的甲醇高达8000-1.2万吨。目前,技术层面完全能实现回用,既可有效治理VOCs排放,也将产生经济效益。
魏巍:在排放“大户”石化行业,VOCs年排放量达4000多万吨。企业面对上百种特殊污染物,如何将分散排放收集起来,再进行集中处置?目前,我们正在把山东淄博作为一个试点,对这里300多家石化企业进行逐个排查,建立“一厂一策”的治理方式。减排不再是突击式、运动式,可实现精准化监测与量化治理。
雷宇:很多“散乱污”企业同样涉及VOCs排放,应全面排查、落实取缔。以河北廊坊为例,测算表明,取缔“散乱污”企业可减少VOCs排放20%左右。
同时,还应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推进新建涉及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入园。企业可实施错峰生产,夏秋季重点对臭氧生成影响大的行业实施调控,冬季重点针对PM2.5生成贡献大的行业,并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方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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