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介电容器纸是由介质厚度很薄的纸作为介质,铝箔作为电极,经掩绕成圆柱形,再经过浸渍用外壳封装或环氧树脂灌封组成的电容器。[1]它有成本低等优点,但损耗较大。主要在频率较低的电路中作旁路、耦合、滤波等用。
纸介电容器是有机介质电容器中最古老,历史最长的一个品种。由于这类电容器的比率电容较大,电容量范围宽,工作电压高,成本低而被广泛应用。因具有以上特点,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内外纸介电容器的产量仍然是很可观的。纸介电容器虽在低压电路中有一部分被合成膜电容器所代替,但高压纸介电容器仍占有一定的地位。上世纪九十年代大量生产额定电压63~30000伏,电容量几百皮法到十微法的各类纸介电容器。此外还生产用作脉冲、储能、移相等用途的纸介电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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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
2012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5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059110。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原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3年4月18日起,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3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