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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发“神药”五大乱象:广告造假无底线,换个包装就成“新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15  来源:网络  作者:纸引未来网   责编:黄曼曼
核心提示:“邦瑞特育发露”、“汉方育发素”等特殊用途化妆品涉嫌虚假广告之后,该行业更多乱象被逐渐被揭开,且已积弊多年。

  纸引未来网讯 “邦瑞特育发露”、“汉方育发素”等特殊用途化妆品涉嫌虚假广告之后,该行业更多乱象被逐渐被揭开,且已积弊多年。
 

  今年5月开始,澎湃质量报告持续一个月报道了生发产品“邦瑞特”、“汉方育发素”等涉嫌广告虚假宣传一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多地食药、工商部门相继介入调查。
 

  利用假专家、假患者进行虚假宣传;生产厂家推责任给经销商,违法广告责任主体混乱;同一个批准文号对应许多个销售品名;换换包装和名称就变成“新品”;借广告大幅涨价,涉嫌价格欺诈……
 

  6月13日,澎湃质量报告梳理发现,特殊用途化妆品行业至少存在前述5大乱象亟待规范。
 

  “广告问题只是冰山一角。”此前,陕西食药监管系统一位负责稽查的人士向澎湃新闻感慨,目前化妆品管理法规已严重落后,无法适应当前的市场监管,往往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该人士介绍,1990年实施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作为监管化妆品行业所依据的法规,已沿用28年,“漏洞太多”。
 

  自2013年国务院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列入立法计划,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在2015年公开征求意见后,至今迟迟未能出台。

  乱象一:广告里假内容、假专家、假患者

  粗制滥造的广告,硬生生地将一款育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包装成“神药”模样。
 

  按照1990年1月1日实施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将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等9类化妆品,归于特殊用途化妆品。
 

  这9类特殊用途化妆品之优劣,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而“邦瑞特育发露”、“汉方育发素”两款涉事特殊用途化妆品,在电视广告中涉嫌夸大宣传、杜撰研发人,利用群众演员假扮专家、患者进行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形成误导。
 

  以“邦瑞特”广告为例,该产品在电视广告中宣称该产品是由来自“中医世家的‘秃大夫’赵文生”用“自己脑袋做试验”研发而成,并称该产品“3天止脱、21天生发”、“十个用十个长、没有一个不长的”,是“有史以来最快最安全的生发产品”。
 

  日前澎湃新闻已证实,在“邦瑞特育发露”广告中,宣称的该产品研发人“秃大夫”赵文生,是一名有着10年演艺生涯的演员,并非来自“中医世家”。
 

  此外,前述两款涉事生发产品广告中,出现了同一位“患者”为两款产品鼓吹效果,且所讲台词基本雷同。广告视频有明显“移花接木”,套用广告视频素材嫌疑。
 

  面对这些广告内容,“汉方育发素”生产厂家广州楚颜化妆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褚健却称:“广告都有点夸大宣传,不夸大宣传哪是广告呢。”
 

  澎湃新闻持续近一个月报道了此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向各省监管部门发函,要求对“邦瑞特”广告一事进行调查,河南、海南、广东、宁夏等多地食药监管、工商部门也相继对“邦瑞特”、“汉方育发素”涉嫌虚假广告进行调查。
 

  我国《广告法》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专注于《广告法》领域的律师程远认为,《广告法》中的代言人,要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以自己的人格为商品或服务提供背书,而广告表演者不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或证明,虚构专家、消费者进行广告应当属于广告表演。
 

  但这并不意味着广告表演者对于虚假广告不须承担任何责任,广告表演者明知或应当知道广告是虚假的,仍然应当根据共同侵权的规定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程远表示。
 

  而作为此次涉事产品的生产厂家,程远认为,如果生产商与经销商合谋投放广告,生产商也是广告主,也要承担广告主的相应责任。
 

  乱象二:违法广告责任主体难觅

  不同于普通化妆品,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投放广告,则需要提供批准文号等相关资质备案。
 

  在“邦瑞特植物防脱育发露”涉嫌电视广告虚假宣传事件中,该产品生产厂家河南邦瑞特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邦瑞特公司)负责人苏爱民曾向澎湃新闻称,其与郑州题桥商贸有限公司(下简称题桥商贸)订立了5000瓶购货合同,否认这是一次委托生产合作。
 

  苏爱民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题桥公司提供包装设计,邦瑞特公司进行生产。需方题桥商贸“对产品的销售行为负责,若销售行为涉嫌违规或欺诈,责任由需方承担”。“需方在产品销售中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需方承担。”
 

  另一起涉嫌虚假广告事件中,“汉方育发素”和“白欣怡清水洗黑染发产品”的生产厂家广州楚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简称楚颜公司),在接受当地食药、工商监管部门调查时,也称未参与广告宣传行为,涉事产品是其公司分别受北京易乐世纪经贸有限公司(现已更名:北京非斯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厚德一蜂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生产。
 

  在“邦瑞特”、“汉方育发素”等产品的造假广告销售过程中,生产厂家、经销商和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均是获利者。
 

  一俟“东窗事发”,产品涉虚假广告被揭露,生产厂家、电视台便能迅速与经销商切割开。对经销商来说,销售公司一方面可以打游击战,另一方面本身只是个可以随关随开的壳子而已。
 

  如“邦瑞特”产品的经销商题桥公司在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期间,关门上锁避而不见。自称该公司股东的一名男子,直接表示可以以关掉公司来换取澎湃新闻不再追查。
 

  而6月11日,澎湃新闻实地探访时发现,“汉方育发素”的“委托方”北京易乐世纪经贸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址早已人去楼空。
 

  “这帮人专门搞电视购物,你找不到他们。”6月11日,广州一位化妆品生产厂家负责人向澎湃新闻透露,这些所谓的经销商,“介于违法和犯罪的临界点,没有固定地址,找他们很难”。
 

  该负责人称,这些经销商从生产厂家处收购来产品,然后靠在电视、网络上大肆打广告,再通过电话“忽悠”消费者购买产品。
 

  如果不被查处、不被曝光,这根链条上受损的只有一方,那就是广大消费者群体。
 

  乱象三:国家批准文号的冒用、滥用

  混乱的购销关系、责任主体,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名称的冒用、滥用乱象。
 

  按照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且一个批准文号对应一款产品,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均备案可查。
 

  此前,澎湃新闻通过宁夏卫视、广东卫视等电视台“汉方育发素”广告中的微信销售二维码,添加销售人员购买了一套“汉方育发素”,收货时却发现包裹内有三款产品共用了批准文号、品名、生产厂址等信息。
 

  两盒“张大芙防脱洗发露”套装(内含:张大芙防脱育发露、张大芙防脱育发精华素),另两盒为“汉方本草育发液”。
 

  这三种产品包装、名称、成分不同,生产厂家却均标示为“广州楚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外包装侧面或背面都用小字样标注着相同的品名“楚颜防脱育发液”;且三种产品的批准文号均为“国妆特字G20151666”,生产地址都是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村花秀路25号自编1号A栋二层,B栋一、二层。
 

  事后,广州市白云区食药监局对楚颜公司调查后向澎湃质量报告回复称,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楚颜公司生产蛇毒祛斑霜、张大芙防脱育发露、张大芙防脱育发精华素三种产品的证据;该公司自述未生产上述三款产品,该三款产品是他人盗用其证件、厂名、厂址进行生产和销售。
 

  但回复中未提及是哪家公司或个人,盗用楚颜公司证件、厂名、厂址进行生产和销售了前述三款产品。具体情况还有待当地食药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相关反馈。
 

  6月13日,澎湃新闻在部分电商平台以“楚颜防脱育发液”搜索发现,还有以“诗馨语”、“悦薇娅”等为品牌名称的“楚颜防脱育发液”在售卖。其中,网店销售页面中明确标识,“悦薇娅”牌产品也是楚颜公司生产的“国特妆字20151666”楚颜防脱育发液。
 

  前述广州某化妆品厂家人士表示,由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审批严格,一般两三年才能获得一款产品的批准文号,所以,在该行业,批准文号的冒用、滥用较为普遍。
 

  值得一提的是,楚颜公司多款产品自2013年以来,因非法添加、虚假宣传、套牌生产等情况,被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和多地监管部门通报处罚。其中,2015年至2017年,楚颜公司三次因“涉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被广州市白云区食药监局行政处罚。
 

  2018年4月13日,广州市白云区食药监局突击检查楚颜公司,又发现该公司涉嫌擅自更改生产线无证生产,生产无特证批件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且管理混乱,不具备正常生产化妆品条件等问题。该局对楚颜公司生产的4款可疑非法添加产品进行抽检,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责令停产整顿,同时查封扣押了6万余盒非法产品。
 

  前述食药监系统稽查人士分析认为,如果均系该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则“张大芙防脱洗发露”等涉嫌生产未经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如果查实不是该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张大芙防脱洗发露”等产品生产、销售者就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达到一定金额,可构成刑事犯罪。
 

  乱象四:换个包装、名称就成“新品”

  澎湃新闻注意到,很多生发“神药”经常使用与批准文号备案名称不同的品名来销售,且销售名字不止一个。
 

  如“汉方育发素”的实际备案品名为“楚颜防脱育发液”,而广告销售的外包装标称却为“忆青春汉方本草育发液”。
 

  澎湃新闻记者在楚颜公司以洽谈业务暗访时还发现,该公司至少有4款育发类产品外包装,分别为“忆青春?汉方本草育发液”、“忆青春?防脱育发液”、“三根发焕活健发套装”、“活发宝”字样产品包装等。
 

  楚颜公司客户接待部经理袁华南此前曾向澎湃新闻透露,经销商由于新的商标注册时间太长,就用了楚颜公司此前注册的商标“忆青春”。而楚颜公司此前就有防脱育发产品的配方,“不过换个瓶子,换个包装而已”,新产品很快就上市了,这就是现在电视广告中的“忆青春?汉方本草育发液”。
 

  查询楚颜公司在原国家食药监总局的备案信息,只能查询到该公司拥有一件育发类产品批准文号,即“楚颜防脱育发液”,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151666”。
 

  按照袁华南的说法,其公司“换个瓶子,换个包装”,就可以靠同一款产品推出不同的“新品”,然后上市销售。
 

  这对于一些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而言,殊不知买到的“汉方育发素”、“忆青春?防脱育发液”、“悦薇娅?楚颜防脱育发液”等,可能是同一款产品。
 

  5月31日下午,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澎湃新闻发来回复称,楚颜公司两款产品存在标签标示不符合法律规范的问题,广州市白云区食药监管局拟对涉事企业标签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查处,同时将涉嫌虚假宣传线索移交给相关监管部门。
 

  前述食药监系统稽查人士介绍,按照现行法规,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产品包装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申报时要求提供包装设计稿,变更包装不要求申报;对于名称,目前也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求外包装标有和批准文号一致的品名等内容即可。
 

  不过,该人士表示,目前,化妆品管理法规依据的还是1990年实施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已沿用28年,“漏洞太多”,监管部门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也是“有心无力”;而法规严重落后,无法适应当前的市场监管,往往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乱象五:一上电视广告价格就翻几十倍

  在该两件涉嫌虚假广告事件中,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就是涉事产品的价格问题。
 

  此前,邦瑞特公司负责人苏爱民曾透露,“邦瑞特育发露”的出厂价为12元。但澎湃新闻发现,该产品通过其公司官网链接的淘宝直营店销售价两瓶仅为38元(50毫升每瓶);其电视广告销售同款在淘宝网的售价也仅为每瓶(60毫升每瓶)78元。
 

  但电视广告销售价格原价为每瓶460元,澎湃新闻当时以其活动价半价购买,每瓶也高达230元。
 

  “汉方育发素”的电视广告销售价格则更高。其出厂价为18元,电视广告七折售价每瓶就高达585元;而楚颜公司在阿里巴巴的认证店铺中,“电视同款”汉方育发素售价为120元。
 

  6月4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向澎湃新闻表示,根据我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此种行为已涉嫌价格欺诈。
 

  按照《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按照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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