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引未来网讯 业主堆放在小区公共区域的物品被误当成废品卖掉,造成的损失该由哪方来承担呢?日前,江苏省泰州市靖江法院孤山法庭审结了这起案件。
1、印刷品被他人当废品卖掉,失主要求三被告赔偿近5万元
堆放在小区车库内的一堆印刷品不翼而飞,靖江市民赵鸣很是恼火。他赶到孤山派出所报案。赵鸣说,他从事印刷生产业务,他堆放在小区车库内的一批印刷品被盗,这些印刷品是两家企业定制的,价值上万元。
公安部门调查发现,这批印刷品并非是被人所盗,而是赵鸣所在小区业委会组织人员清理公共区域杂物时,将这些印刷品误当成废品卖掉了。
赵鸣将小区业委会负责人李军、卖掉印刷品的孙大妈、业委会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4.99万元。
2、印刷品占用小区公共区域,法庭判决业委会赔偿1000元
庭审中,李军称,该印刷厂堆放这批印刷品的区域是小区公共区域。为配合靖江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工作,他代表业委会行使管理职能,组织人员清理公共区域,并且他曾打电话给赵鸣,要求他限期清理堆放在公共区域内的财产。因此,他对印刷厂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小区业委会表示,原告印刷厂是企业,应有自己的保管用房,不应占用小区公共区域。业委会认可李军指派人员清理公共区域杂物的行为系职务行为。
承办法官认为,这起案件的诉讼案由虽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但实际是业主与物业管理机构就公共区域占有和管理引发的纠纷。赵鸣夫妻作为小区业主,未经小区业委会同意,长期占用公共区域,存有过错,作为印刷品的保管人还疏于保管财产将具有一定价值的财物长期置放在公共开放区域,且未明示财产所有人。
小区虽有物业管理人员,但是物管对管理小区仅负有通常看管和秩序维持之责,并不负有严格的保管义务,故印刷厂财产被他人误作无主废弃物处理而造成的损失,原告自身应负主要责任。
因此,法庭判决被告业委会赔偿原告印刷厂财产损失1000元,驳回印刷厂对另外两名被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