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引未来网讯 近日,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文化市场巡查中,发现晋安区某印刷厂正在印刷《学习××会议精神心得体会》,疑似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印刷品予以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向该印刷厂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
执法人员经调查得知,该印刷品是三明一广告工作室接受三明市某银行分行的委托,通过网络下单的形式,转委托给该印刷厂具体印刷。调查还发现,该广告工作室和银行分行均非出版单位,不具有出版物出版经营资质,其所委托印刷的《学习××会议精神心得体会》一书,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出版物范畴。
鉴于该印刷厂未经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学习××会议精神心得体会》一书的行为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属于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违法行为,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该印刷厂作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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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以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