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由吴某等3名被告人担任股东的枞阳县益农植物纤维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益农公司)主要生产黄表纸。2015年初至2017年3月间,益农公司违反环评报告“严禁生产污水外排”的要求,由该公司员工被告人易某、刘某及被告人赵某利用连接厂区污水池与长江的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多次向长江直接排放污水。其中被告人易某、赵某分别于2015年初至2016年10月、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采用小潜水泵排污水的方式通过暗管排放污水;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2月至3月采用“虹吸”方法利用暗管排放污水。经检测,该公司厂区内连接暗管的污水池及暗管内残留废水中均含有重金属污染物总铬、六价铬及有毒物质挥发酚。
经安庆梅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评估,该公司造纸废水偷排行为至少对6777m江段水质和水生生物栖息地产生了实质性环境损害,对包括江豚在内的长江水生生物生存质量和生态安全造成潜在的生态风险,其违法排放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折合人民币4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益农公司、吴某等3名被告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易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利用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多次向长江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单位益农公司的非法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单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