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决定书显示,该单位年产8000万件彩印包装盒、说明书、标签项目未按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纸存放于规定的贮存场所内。辉县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2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单位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为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
因此,当地环保部门要求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七日内改正,并对该单位作出罚款3万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