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鹰纸业6165万赔偿案被指令重审
4月10日,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专利诉讼进展公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山鹰纸业)收到山东高院裁定。撤销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侵权判决,指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据了解,该案由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世纪阳光)于2012年6月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世纪阳光起诉称,浙江山鹰纸业、寿光市顺发经贸有限公司(下称顺发经贸)、青州市宇阳经贸有限公司(下称宇洋经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涂布白面牛卡纸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ZL200910016756.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索赔100万元。
涉案专利摘要
潍坊中院立案受理后,世纪阳光申请撤回对被告宇阳经贸的诉讼请求,该案进入司法鉴定阶段。2018年1月16日,世纪阳光将诉讼请求中的赔偿请求调整为人民币1亿元。
同年8月,浙江山鹰收到潍坊中院一审判决,判令浙江山鹰、顺发经贸立即停止侵权;并由浙江山鹰赔偿世纪阳光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165.0435万元;、顺发经贸在浙江山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浙江金鹰纸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