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乐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关缉查/违字〔2019〕0021号)。
当事人:德威包装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海关编号:4403949009,法人代表:黄秋蓉,公司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松白路添好工业园1栋二层,联系电话:0755-29687238
经同乐海关稽查,发现当事人德威包装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07月11日,在执行手册C53197450517期间,无正当理由短少备案序号1保税料件“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胶粒”119334.36千克。经海关计核,上述短少保税料件价值人民币145.681万元。
以上行为有稽查报告、检查记录、合同手册、报关单、发票、当事人情况说明、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