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固废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此,不能贮存超过一年的规定针对的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危废产生单位贮存危废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误区二:当工艺或产量改变后,危废产生量增加(或减少)超过20%,无需向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固废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因此,根据规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包括产生量变化),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备案。
误区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识别的疑似危废种类(或者环评误导)可以不作危废进行处置?
根据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和其他相关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危废产生单位不应在未得出鉴别结论前,擅自随意处置。
误区四:豁免清单内的危险废物可不按照危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根据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入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例如:危废代码900-045-49废弃电路板,在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前提下,仅运输环节不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无需危险品运输车辆),其余各收集、处置环节仍然按照危废进行管理。
误区五:属于危废的废弃包装桶可以不作为危废进行处置,由原有供应商直接回收?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规定:“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因此,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如不需经过清洗、焚烧等处理)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包装物、容器,不作为危废管理。符合上述条件的包装物、容器按照普通物品进行管理,双方做好交接凭证、台账记录等证明材料。如需经过清洗等处理才可用于原始用途的包装物、容器,仍然需要按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交由原供应商(无危废处置资质)回收,属于违法行为。
误区六:危险废物标志与有毒物质安全标志混淆
很多人会将危险废物标志与有毒物质安全标志混淆,正确的危险废物标志因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附录A所示标签设置,(注意骷髅边缘颜色及下方骨头数量),标志对比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