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田包装未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被罚款2万元2019年6月24日,河南省新郑市环境保护局公布郑州市金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金田包装”)处罚决定书,郑州金田包装因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被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新郑市环保局最终决定对郑州金田包装作出以下处理: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郑州金田包装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新郑市环保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
蜀天包装固废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立即改正,受罚10000元
2019年5月24日,四川蜀天包装有限公司被金堂县环境保护局发现: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金堂县环境保护局要求蜀天包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小写: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金堂县环境保护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