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局发布的消息,4月2日,其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内蒙天浩纸业有限公司,发现该企业的固废露天堆存。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1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4月22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内蒙古天浩纸业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在规定的期限内,该企业未提出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内蒙天浩纸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伍万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