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荣信纸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罚款10万元整!
2019年5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韩利平、郭怿鑫等在长泰县武安镇官山工业区依法对福建荣信纸业进行检查,该企业当时正在生产,生产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设施排口正在排水,福建省漳州环境监测中心站采样人员现场在设施排口、入河口处各采取水样6瓶,该企业办公室主任陈静玲、职员陈春发陪同采样和检查,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经查实,福建省漳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编号:W190523009号)显示,监测结果值为设施排口COD值为91mg/L,超过福建省《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排放标准。
福建荣信纸业存在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为此,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漳环立[2019]16号);并于2019年6月14日、2019年7月1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该企业办公室主任陈静玲、副总经理周遵浩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承认。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9年5月23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福建荣信纸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废水排放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采样情况);
2、2019年5月23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福建荣信纸业有限公司废水排放情况、福建省漳州监测中心站采样人员采样情况);
3、2019年5月23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福建省漳州监测中心站采样人员采样点位);
4、2019年5月23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录像(证明福建荣信纸业有限公司废水排放情况、福建省漳州监测中心站采样人员采样情况);
5、2019年6月14日办公室主任陈静玲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福建荣信纸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情况);
6、2019年6月11日福建省漳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编号:W190523009号)(证明福建荣信纸业有限公司5月23日废水排放检测数据);
7、2019年7月11日副总经理周遵浩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福建荣信纸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情况);
8、福建省《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证明福建荣信纸业有限公司超执行的排放标准)。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向福建荣信纸业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环罚告字〔2019〕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漳环听告字〔2019〕9号),明确告知该企业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可向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该企业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收到该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可向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该企业放弃了听证的权利。该企业于2019年7月15日收到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向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视该企业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未在规定的三日内向漳州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已超过听证申请的时间期限,故漳州生态环境局视该企业放弃听证权利。
漳州生态环境局认为:福建荣信纸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漳州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福建荣信纸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到十五日内持漳州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福建荣信纸业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环境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芗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陕西省振虎包装环评审批手续未办理,罚款3万元整!
陕西省渭南市生态环境监察人员2019年6月13日对澄城县振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企业2017年3月建成年产800万套瓦楞纸生产线项目并调试生产至今,与2017年7月11日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所记载的性质、规模、地点不一致,且未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拟对澄城县振虎包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三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该企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澄城县人民政府或者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