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回顾
根据来宾市新闻出版局提供的线索。2019年6月21日,来宾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设立于来宾市河南工业园标准厂房的广西光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大约有2000余平方米,厂房内有胶印机、钉箱机、切纸机等设备,并堆放有包装装潢印刷品等物品,厂房内有工人正在作业。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出示提供相关证照,其只能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1300321801829J的《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
2019年6月24日,本机关对广西光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6月27日,广西光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到来宾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罗某某称,广西光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自2014年12月18日注册成立,公司厂房装修半年后开始正式运营。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是从事包装制品生产、加工及销售,自2019年3月起增加了包装装潢印刷业务。厂房内的设备,与包装装潢印刷有关的设备是水磨印刷开槽分切压痕机和胶印机,其中水磨印刷开槽分切压痕机是2019年3月5日进购后投入使用,胶印机是2018年购买的,是二手设备,本身存在一些故障,从进购至今一直在维修,尚未投入使用,承接彩印业务的订单都是外包给其他公司印刷后再回传该公司加工。
2、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已认识到错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在案件查处工作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经营数额不大,无违法所得,且当事人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有继续经营意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现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广西光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予以取缔,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