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德宏州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内建有一条冥纸生产线,并于2015年下半年投入生产,至今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据了解,该企业主要生产瓦楞原纸、丧葬用品等。
以上事实有2019年6月4日《德宏州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德宏州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该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9月6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19〕4号)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2019年9月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19〕4号)及2019年9月9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