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称,8月28日8时25分至8时45分,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监察人员施奇达、沈国富对余姚市鸿欣纸箱厂进行了现场监察,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纸箱的生产加工,现场正在生产中。
余姚市鸿欣纸箱厂于2013年7月开始在现址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1台印刷机、1台分切机、2台压痕机、1台磨切机。但纸箱生产加工项目未通过环评及环保审批手续,且印刷工序无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10月19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向其送达了《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责令余姚市鸿欣纸箱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罚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