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岳某在靖远县经营A纸箱厂时,因借债较多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共拖欠员工劳动报酬563740元。
2016年年底,方某等17名员工到该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经多次协商无果后,该大队向岳某亲属留置送达了农民工工资限期支付令,支付令到期后岳某既没有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也未到劳动监察大队说明情况。
2018年7月20日,岳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抓获归案。后来,岳某家属全额付清了被拖欠员工的工资。
做法成效
2019年1月21日,靖远县公安局以A纸箱厂、岳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A纸箱厂、岳某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额支付了员工的劳动报酬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故依法对A纸箱厂、岳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对于多次欠薪、被行政处罚后仍然欠薪,影响恶劣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真诚认罪悔罪、知错改正,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后果,积极修复被损坏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依法平衡好各方利益诉求,实现双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