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合伙成立了阳朔县久恒废旧回收站,经营废纸回收。因经营管理不善及同行竞争的压力,该废旧回收站日渐亏损,陷入了经营困境。2017年6月,被告人林某、李某某等人为将回收站生意扭亏为盈和牟取暴利,商定垄断阳朔县境内的废纸回收市场。
为达到由其经营的久恒回收站统一定价、统一收购、赚取市场浮动差价的目的,他们召集县城及周边乡镇的近十名废旧收购店老板在阳朔县某饭店“聚餐”并提出由久恒回收站垄断阳朔县境内废纸市场的要求。
此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采取阻拦、言语威胁、恐吓、“巡查”、蹲守等手段威胁外地老板,使其不敢到阳朔县境内回收废纸,并迫使阳朔县境内的各废旧回收店老板不敢将废纸向“外”销售。
无奈之下,阳朔县境内的24家废旧回收店只好将其收购的废纸按照久恒回收站的定价出售给久恒回收站,而且要在久恒回收站将废纸卖出后“逢五”或“逢十”才能结算货款。期间,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迫交易的数额达1200多万元,违法所得400多万元。
另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林某某欲在被害人徐某承包经营的阳朔县老汽车站停车场占“干股”,多次找到被害人徐某进行恐吓、威胁,企图迫使被害人徐某让其占股。在多次遭到被害人徐某的拒绝后,被告人林某某心生愤怒并指使肖某等人持刀砍伤被害人徐某,致其腰背部、膝盖等部位受伤,其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等人有预谋的长期纠集在一起,垄断阳朔县境内的废纸回收市场,牟取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买强卖,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本案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应从重惩处。被告人林某某指使肖某等人砍伤被害人徐某,致其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庭综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