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19年12月3日,呼和浩特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内蒙古天浩纸业有限公司,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蒙古天浩纸业有限公司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为此,呼和浩特生态环境局对内蒙古天浩纸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建设;行政处罚贰拾肆万伍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