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欧美包装因环境问题也已被生态环境局罚款6.05万元。另外,小编提醒大家,广东省深圳市已发布《关于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根据相关规定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或者停业。
1、福建厦门华洋彩印厂因大气污染被罚40万元
3月19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公开《厦门华洋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
据了解,2019年12月11日,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委托福建安格思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厦门华洋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所排废气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废气排放口苯排放浓度均值16.3mg/m3、甲苯排放浓度均值22.5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值52.2mg/m3,超过《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苯1mg/m3、甲苯3mg/m3、非甲烷总烃50mg/m3。因此该企业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超标因子为苯、甲苯、非甲烷总烃。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厦(海)环罚告〔2019〕111号)告知该企业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该企业于2020年1月15日提出听证申请,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2月25日依法组织听证。就该企业提出的已立即聘请第三方整改、疫情打击下营运困难等方面的陈述理由,经生态环境局复核,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该企业能积极主动整改,经现场查勘废气处理设施已建设完成,影响已消除,具备减轻处罚条件,同时考虑疫情期间企业运营困难,现予以减轻处罚。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法>等六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3号)之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厦门华洋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华印小编查询了解,厦门华洋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主要生产彩盒、海报、说明书、广告册等产品。
2、雪上加霜!四川成都欧美包装厂被罚款超6万元!
3月16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开发布《关于成都市欧美包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告》,据了解,成都欧美包装有限公司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被处罚款6.05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在此特殊时期,因大气污染被罚款已是雪上加霜,毕竟还有一些企业连复工都困难重重。小编提醒各企业复工后千万注意加强污染防治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3、广东深圳已发布《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通告通告》
为加快推进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2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据悉,目前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排污许可证核发(补办)均为全流程网办事项,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无需前往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及各级生态环境局线下办理。
通告的实施范围为位于深圳市辖区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各管理局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的排污许可发证及登记工作,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的排污许可发证及登记工作。
通告规定,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属于行政许可。
对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都很小的企业实行排污登记。登记管理不属于行政许可,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只需按要求在全国排污可证管理平台申报登记。
通告对实施时限进行了具体要求。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详见附件)的现有排污单位,如需取得排污许可证但仍未取得的,须于2020年4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并于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如需登记管理但未进行排污登记的,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排污登记。
除上述情形,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排污单位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以下简称“国家平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2月27日修正)》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或者停业。
此外,2019年8月13日起,广东省已取消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事项。持有“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也应按规定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