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9〕179号)决定自11月16日17时启动Ⅱ级响应,2019年12月17日,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调整为Ⅰ级响应的通知》(郑政〔2019〕22号)自12月19日将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调整为Ⅰ级响应。
2019年12月30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永鸿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印务”)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在2号和3号印刷机违规生产,未执行大气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管控期间要求“印刷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进行物料运输”的管控措施,执法人员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19〕255号),要求永鸿印务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永鸿印务的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月15日向永鸿印务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20〕10号),告知永鸿印务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该企业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接到事先告知通知书后,永鸿印务向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辩意见,理由是该企业印刷产品是学生用书,客户工期紧迫,因此12月30日开机保养、调试机器。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辩书内容进行了复核,认为12月30日永鸿印务违反管控措施正在生产的情况属实,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永鸿印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露天烧烤应对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郑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年度初犯或者环境影响较小、污染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永鸿印务违法行为罚款陆万元整。
经查询,永鸿印务主要生产彩盒印刷、坑盒、精美手挽袋、产品印刷说明书、儿童文具等等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