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周宏春表示,此次全面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大任务,是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也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法规工作处负责人介绍,新《固废法》对我国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作出重大调整,更严格限制了固体废物进口,加大了将固体废物非法输入境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调整完善了非法输入境内固体废物的退运和处置制度,更有力地保障了政府部门执法。
周宏春介绍,在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方面,新《固废法》不再划分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三类固体废物,国家将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禁止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和处置,禁止经我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新《固废法》大幅提升了将固体废物非法输入境内以及经我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前者从原规定的罚款10万元至100万元调整为罚款50万元至500万元,后者从原规定的罚款5万元至50万元调整为罚款5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幅度最高提升了十倍,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者将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更高的违法成本。
为了解决非法输入境内固体废物退运和处置难的问题,新《固废法》不再以“进口者不明”作为承运人承担退运和处置责任的前提条件,规定承运人对固体废物的退运和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进口者未履行固体废物退运、处置要求的,海关可以责令承运人承担相关责任。此外,对于确属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该法还规定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处理。”该负责人说。
海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实施固体废物管理过程中,如遇到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新《固废法》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海关等部门的执法将受到更好的法律保障。据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统计,今年前7个月,广东省内海关缉私部门共立走私固体废物刑事案件100宗,查证污油水、废塑料、废五金等固体废物约98万吨。
新《固废法》实施将对广大进出口企业产生较大影响,该负责人提醒,相关进出口企业要熟悉掌握该法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及时调整进出口业务,做到守法自律。同时,企业要认真核实进口货物情况,避免误将境外“洋垃圾”输入我国境内,从而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