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纸工夜班时打瞌睡,不料纸辊突然坍塌,造成其右脚踝骨骨折
李某是一家纸业有限公司造纸车间的造纸工。2019年10月20日0时至8时,是李某上夜班的时间。当天凌晨5时45分左右,纸辊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纸辊突然坍塌,砸向坐在车间内正在打瞌睡的李某,造成其右脚踝骨骨折。
因与公司不能协商一致,李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认定李某构成工伤。公司不服该认定结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认定结果。
于是,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李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但他当时在打瞌睡没有直接从事工作,属于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2、法院判决:打瞌睡属违反劳动纪律,其确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是在其当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整个过程中受伤。李某在夜班工作期间,因生理原因打瞌睡违反劳动纪律,并不是排除其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法律依据。
再者,公司存在生产上的不安全隐患是导致李其受伤的内在原因,工作场所中纸辊坍塌才是导致李某受伤的直接原因。
因此,应当认定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3、提醒:劳动者应合理安排作息,尽量避免夜班期间打瞌睡
劳动者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在夜班工作期间打瞌睡。
此外,劳动者工作期间打瞌睡时受到安全事故损害,该种情形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条件,应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