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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废法针对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1、固废法针对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关于过度包装治理:
一是明确有关部门要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
二是明确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三是强调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四是要求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包装物进行回收。
五是规定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六是明确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关于塑料污染治理:
一是明确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二是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按照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三是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2、新增多项罚则,最高罚款100万元
新固废法强化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责任,包括要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等。
与此同时,新固废法大幅提高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对违反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处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强化处罚到人,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实施双罚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进一步提高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环境执法的可操作性,由“结果罚”转向“行为罚”。统筹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强化三种责任之间的有效衔接。
新固废法将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提升至100万元,一些以往没有具体罚则的行为,也加上了相应的罚则。比如: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比如9月7日,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某材料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西北角危废贮存场所外厂区空地上,堆放了大量废包装桶,现场核点约有110只。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根据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相关规定对该行为依法查处。同时结合进一步调查情况,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规定,确定具体的处罚金额。
3、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在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方面,新固废法不再划分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三类固体废物,规定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禁止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和处置,禁止经我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为解决非法输入境内固体废物退运和处置难的问题,新固废法不再以“进口者不明”作为承运人承担退运和处置责任的前提条件,规定承运人对固体废物的退运和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进口者未履行固体废物退运、处置要求的,海关可以责令承运人承担相关责任。此外,对于确属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该法还规定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此外,新固废法大幅提升了将固体废物非法输入境内以及经我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前者从原规定的罚款10万元至100万元调整为罚款50万元至500万元,后者从原规定的罚款5万元至50万元调整为罚款5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幅度最高提升了10倍,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者将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更高的违法成本。
比如,2017年,在某地海关,一家物流公司的一批“次级尼龙单体(PA6)副牌料”申请报关,该海关对货物进行取样,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经鉴别,该批货物为己内酰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实际为己内酰胺及其低聚物的混合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该海关依据2016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委托物流公司报关的进口责任方进行了处罚,决定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并对进口责任方罚款20万元。
若按照新固废法,该案例的处罚范围和处罚力度将加大,具体可体现在:一、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与进口者共同承担退运、处置的连带责任;二、按照新固废法“固废”零进口的规定,该批固废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三、对进口者的罚款将提升至50万元至500万元。
4、企业应如何做好固废处理?
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必须将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和管理工作,待运危险废物要设置专门容器储存,危险废物必须交有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理。
1)危废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根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设单位对危废应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尽可能防止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尽可能通过回收利用,减少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量;不能回收利用和资源化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固废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不能焚烧、填埋等。项目危废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并执行遵守手续与制度。
2)危废收集:危险废物需要用专门容器,根据成分进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必须与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相结合。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应根据各种危险废物的不同特性而设计,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装有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贴有标签,在标签上详细标明危险废物的名称、重量、成分和特性。
3)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选址要合理,并且需有防腐、防渗、防漏措施,及废气、废水收集设施。
4)危险废物的包装材料不能与危险废物进行相溶和反应。
5)企业需要有符合规定的标签和标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6)企业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及时完成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申报;收运人员出车前应获取废物信息单(卡),明确需收运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做好收运准备,如:包装物及防护装备等。危险废物装车前,根据信息单(卡)的内容对废物的种类、标签、包装物的密闭状况进行检查、核对,对接收的废物进行确认,符合包装、运输要求时才能接收。同种类的危险废物不宜混装运输,特殊情况下需混装运输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应严格遵守危险品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可能情况下绕过城市主要街道、居住区、疗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
7)企业需要有清晰、详细的台账;七联单执行情况,企业需要有齐全的转移手续对危险废物进行交换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