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温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原技术人员郭某在辞职后租用厂房,生产、销售多台仿冒该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三维包装机产品,分别于2017年和2019年被专利所有人投诉,经专利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后予以两次责令停止侵权的行政裁决。后郭某不服该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撤诉,该行政裁决生效。
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专利重复侵权行为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郭某专利重复侵权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6年,《浙江省专利条例》正式实施,率先在全国范围内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专利重复侵权等违法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对于假冒专利、重复侵权专利违法行为,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直接查处。据温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发挥发挥专利行政保护的优势,适用《浙江省专利条例》,对专利重复侵权违法行为直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有效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质效水平。
近年来,温州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坚持打击和服务两轨发力。一方面,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优势,对假冒专利、重复侵权等恶意侵权行为主动执法,开展知识产权“铁拳”综合执法行动,加大侵权违法打击力度,有效破解专利维权“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2020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累计立案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1000余起,连续2年共2起案例入选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另一方面,持续深化“双百助企”服务工程,深入打造“打假维权护企双百联络站”,聚焦本地企业“维权”“打违”“护航”三大诉求,全市共出动5230人次,为行业协会和重点企业提供咨询等服务2580次,立案73起,挽回企业经济损失140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