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走访询问及现场勘验,起火建筑为一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80平米,坐西朝东,起火点为厂房北侧中部放置蚊香处。据陈某供述,当日下午14时,由于厂里蚊虫多,于是点了一根蚊香,蚊香长约1米,插在北边中间部位纸箱的缝隙处,17时下班未熄灭蚊香就离开了厂房。
经鉴定:该起火灾过火面积180平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900元人民币。
消防部门认定陈某存在引发大火的过失行为,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过失引起火灾的陈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