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9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了解到王某(已判决)有一“保健品”需要制作包装材料,于是通过微信联系上王某,表示自己可以为其印制包装材料。收到王某提供的样品后,黄某某发现该“保健品”包装上除产品名称与功能介绍等内容外,并无生产许可标识。
被告人黄某某:当时我也发现了王某生产的“保健品”应该是没有经过许可的、不能销售的,可能对人体存在危害。但为了钱,我还是选择铤而走险,抱着侥幸的心理帮他印制了“保健品”的包装。
于是,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该“保健品”未获得生产许可且有可能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仍为王某印制包装材料。经查,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间,该“保健品”包装材料销售金额达293500元,被告人黄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2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减轻和从宽处罚,遂依法对黄某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判决。
笔者不得不感慨一句:销售金额近30万,获利才2000元,为了这笔利润率不到1%的生意,这家印刷包装企业经营者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被罚款,真是得不偿失。
因此,印刷包装企业经营者在接包装、印刷业务时,要提高警惕,面对食品包装业务,要向对方索要食品生产许可等材料并做好备案;另外,面对品牌包装业务,务必向对方索要品牌授权书,并及时签订合同。
一旦知道对方的产品存在侵权、对人体有害、未获生产许可等问题,印刷包装企业要第一时间停止生产并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以免被犯罪分子利用而追悔莫及。
法院答疑
Q1:黄某某仅是印刷制作产品包装,既没有参与产品生产,也没有参与产品销售,为什么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本案被告人黄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保健品”的生产销售,但他在明知王某生产的“保健品”系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仍为王某印制包装材料的行为,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提供食品相关产品”,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Q2:那我在接印刷单子的时候,只要产品具有生产许可证明,就不会不小心触犯法律了吧?
答:不一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对方生产的是假冒伪劣产品,未经识别随意印刷包装,也有可能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