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甲纸业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2085.488吨再生纸浆(块状),申报商品编号4706200000,申报规格型号均为:4|3|从旧瓦楞箱板纸中提取的纤维浆|从美废12#中提取|||金鹤A12牌,GOLDEN C。
经布控,海关对该批货物开展现场查验,采样后送检鉴别。经鉴别认定上述货物所取样品均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甲纸业公司提出复检申请。2021年11月,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出具鉴别报告,认定上述样品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甲纸业公司对此无异议。
2021年8月,甲纸业公司被告知初检结果时,已有6411.382吨同规格再生纸浆(块状)已运输进境,经取样认定上述6411.382吨货物的样品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甲纸业公司对此均无异议。综上,甲纸业公司申报进口8496.87吨再生纸浆(块状)皆被鉴定为固体废物。
经甲纸业公司主动申请,海关于2021年12月6日、12月28日责令甲纸业公司将上述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甲纸业公司在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2月4日期间全部退运完毕。
海关认为:甲纸业公司将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鉴于甲纸业公司及时退运,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同时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甲纸业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95万。
吴国雄律师评析:
1、2020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禁止以任何形式进口固体废物,包括废纸。在此之前,废纸作为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凭“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
2、再生纸浆(块状),在税则中的品名为“从回收纸或纸板提取的纤维浆”,商品编码:4706200000,关税为0,仅征收13%增值税,无需许可证件,可见我国鼓励进口该项商品。我国作为制造业大国,同时要保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需要大量质优价廉的工业原材料;另一方面也要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发展与环保,如何平衡两者是个难题。
3、该案,海关认为涉事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实际上涉事企业在主观认识上不知所进口的“再生纸浆(块状)”是固体废物,其目的应为使用,而不是“倾倒、堆放、处置”,故认定违反该条有些勉强。事实上,货物因品质不合格被鉴别为固体废物、责令退运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企业也是“受害者”。
4、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在进口货物时,只要被认定为固体废物,无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处五十万以上五百万以下的罚款。笔者不赞同这一观点,实务中是非常复杂的,如果企业已经尽了注意义务,比如装运前已由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做了鉴别合格,到港时却被中国鉴别机构鉴别为固废被海关处罚(这本应该是鉴别技术之争议);一般而言,处罚的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那么海关能给企业指出正确的做法可以避免被处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