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丈夫樊某从事废纸品回收生意。2019年3月,刘某遇到熟人周某(另案处理),周某邀请她制作纸箱包装盒。本着补贴家用的念头,刘某同意了。随后,周某拿了一张A品牌灯具的包装纸盒样品过来,让刘某做得一模一样,并称自己订购的包装纸盒货量很大。刘某将此事告知丈夫樊某。夫妻二人明知A品牌系注册商标、周某是做假冒A品牌灯具生意的,仍接下了此单生意。
“这种带有商标的纸盒包装,需要先做印刷模板和刀板。印刷模板用来印商标、图案、文字,刀板用来将瓦楞纸和白卡纸切成相应形状。”樊某说。2019年7月,樊某找到做个体包装印刷生意的华某,并将印刷模板和刀板交给了华某。华某一共做了六七种型号的A品牌包装盒,共78万余件。交货时,樊某按照每个包装盒1.5分至2分钱不等的价格与华某进行结算。
“后来,周某说需要制作A品牌的彩色包装盒。”据樊某交代,彩色包装盒的印刷工艺要高一点,华某做不了,于是樊某找到了做彩印生意的丁某。2020年8月,樊某将重新制作的印刷模板和刀板交给了丁某。丁某在接下来的7个月中,加工制作标有A品牌商标的包装盒16万余件,非法经营数额达2.9万余元。2021年4月,周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案发,刘某、樊某、华某、丁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事实也浮出了水面。
2021年7月,该案被移送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后,检察官了解到,A品牌商标系注册商标,且案发期间为商标注册有效期。刘某、樊某等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加工制作标有A品牌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并销售,4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结合4人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该院依法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4人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