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16时35分,温州市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平阳县万全镇郑楼工业园区的温州集萃包装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大队立即调派多支力量前往扑救,所幸扑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
火灾事故发生后,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展开调查,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认定此次火灾原因系员工刘某某在该厂房三楼生产车间铁棚顶处进行设施加装电焊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电焊掉落的熔渣引燃下方可燃物起火并蔓延成灾。
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在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违章作业,对此次火灾负有过失责任,但事后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减轻违法后果,取得企业主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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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电焊属于特种作业,如果从事电焊作业的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不懂或忽视安全防护工作,一旦操作不规范或违规违章明火作业,极易引发爆炸和火灾事故,请谨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