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在2021年3月2日到2022年3月2日期间,东莞某纸品厂进口相同货物共计报关单11份存在与上述情形相同的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规行为,一共漏缴税款65.6805万元。根据相关法规,海关部门对其科处罚款人民币25.8万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普违字〔2022〕0065号)
2022年03月02日,东莞某纸品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顺沨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221160019755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牛皮纸一批,申报税号:4804510000,规格型号:0|3|耐磨原纸|未漂白,未涂布|成卷,宽135-216CM|230GSM|木纤维含量<90%|耐破,共1项货物。
2022年03月23日,经大鹏海关查验实际品名为:裱面纸板,发现归类异常,经鉴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涉税化验鉴定书》编号:2214530004000046)货物的归类税号为:4805250000,与申报不符,其余未见异常。
经调查,自2021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2日期间,当事人进口相同货物共计报关单11份(报关单号:531620211160083953/531620211160091941/531620211160095047/531620211160107815/531620211160116977/531620211160129225/531620221160000918/531620221160005434/531620221160006374/531620221160014987/531620221160015625),存在与上述情形相同的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规行为。以上违规行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5.6805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及其他随附单证材料、陈述报告和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