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某食品有限公司长期合作,2021年3月,双方续签合同,合同约定某印刷包装公司按某食品公司需求向其供应货物,同时对货物规格、交货地点和方式、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争议解决等作了框架约定。因某食品公司2020年度拖欠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货款570000余元,双方为了继续友好合作,遂协商就某食品公司2020年度的欠款支付方式作为2021年3月续签合同的附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截止到2021年3月,某食品有限公司下欠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货款570000余元,某食品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270000余元,剩余30万作为质保金;2、如某食品有限公司未能按协议,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有权按合同约定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某食品公司仅支付给某印刷包装公司10万元货款后就不再支付,某印刷包装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沾益法院提起诉讼。
在多次与原、被告进行充分交流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某食品公司并非恶意欠款,而是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除了受之前疫情影响导致资金链问题,最近几个月也因为疫情的影响导致原料无法进场,已经生产好的货物也无法向外运输进行销售,所以才一直拖欠某印刷包装公司货款。
承办法官认识到本案事实清楚,但主要问题在于如何支付货款,确保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兼顾被告的实际情况。相比判决繁杂的程序,调解更有利于双方定纷止争。承办法官一方面结合法律规定与双方当事人分析此案事实,明辨是非,另一方面也希望双方当事人都要学会换位思考,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化解纠纷,共克时艰。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原被告双方申请进行庭前调解。
调解当天,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某印刷包装公司表示双方多年合作,不希望因此导致双方合作关系进一步恶化,也表示理解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带来的困难,愿意退让一步,可以在每个月均进行还款的基础上再一次放宽还款时间,希望某食品公司能积极履行还款计划。最终,双发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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