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
执法人员在对南宁市兴宁区虎邱路南宁某印务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正在印刷生产《收费站入口超限车辆记录表》,场所内只张贴有《营业证照》,执法人员对正在印刷生产的《收费站入口超限车辆记录表》进行抽样取证后,认定属于图表类其他印刷品,执法人员当场要求企业主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相关人员现场提供了1份《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经核查,该《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载明的有效期为:2016年8月至2019年3月,属于过期无效证件,当事人涉嫌存在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对涉案公司作出没收违法印刷品10000份,没收印刷PS版1块、印刷机打码机座1个,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案件二
执法人员对南宁市邕宁区某包装印刷公司进行检查时,该公司正在承印包装装潢印刷品,当要求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时,该公司未能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经查,涉案公司存在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未验证委托印刷人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