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执法事项
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处罚(基本编码:440213030000;职权部门: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对高州市某造纸厂有限公司进行在线监测非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异常。
2021年4月27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染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处于运行状态,在线监测设备的pH探头浸没在装有清水的铁桶内,pH值探头通过数据线连接在线监控房pH值监测设备,该公司涉嫌实施了以替换监测样品的方式伪造在线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2021年5月7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替换监测样品的方式伪造在线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于同月18日向其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改正将PH在线监测设备采集监测样品更换为铁桶盛装清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7月12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伪造在线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处40万元罚款。
案件解析
(一)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该公司处40万元罚款。
(二)传统案件中,一般通过“撒网式”布点、“铺开式”排查,耗时长、效率低。本案中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测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的有效衔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