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均为化名)
丁永是辽宁锦州人,多年来走南闯北,后来在河北雄县扎下根,主要做印刷品生意,因看中殡葬行业红利,决定贩卖冥币。
2017年11月份,丁永与李深开始建立业务关系,从李深处购买印刷纸,同时也委托李深印刷冥币。
双方谈合作的时候,丁永把前景描绘得很广阔,每个月大概2万的业务额,让李深也颇为期待。
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虽然每个月有2万货款,但丁永从未支付过,到2018年6月份,丁永累计欠李深货款16万多。
李深感觉这样下去会入不敷出,决定终止合作,并开始向丁永索要欠款,可丁永每次都有不同的理由,要么是生意亏本,要么是资金短缺。
李深一看情况,丁永这是想赖账,他也不想着赚钱的事,只想收回成本,但之前只是口头约定,这次李深长了个心眼,决定签合同。
经过多次协商,丁永同意支付给李深货款139000元,于2018年8月23日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货款分3次结清。
欠条上白纸黑字写着:丁永与李深清账,剩余货物都归丁永,共欠货款壹拾叁万玖仟元正(139000元)。货款分三次结清,18年农历七月二十付40000元,剩余分两次于2019年正月二十和2019年5月1日前全部结清。
此外,欠条上还写明,2018年8月23日,丁永已经查对清楚,之前有一笔9090元货款未给付李深,也应一并偿还,故丁永合计欠李深货款148090元。
有了这张欠条,李深稍微放心一些,可对于无耻之人,即便是白纸黑字,也没有任何效果,丁永于2019年1月28日偿还2万元后,就不再向李深付款。
李深多次催要欠款,丁永一再拖延偿还,截至2019年底,也只支付了20000元,李深十分焦急和气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终决定诉至法院。
李深共提出2项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丁永立即给付货款128090元及利息(利息数额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欠款之日计算至还清之日);2.被告丁永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庭上,丁永辩称,他认为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提出以下4点理由。
1.原告李深在生产销售本案所涉及物的过程中,没有工商登记等法定许可,故李深的生产销售行为为非法。
2.李深生产的物交予被告,双方约定的是代销行为,不是标准买卖合同。
3.对于争议标的,原告讲是印刷品,但实际是面额不等的、带有人民币图样的冥币,也就是烧给死人的钱,冥币是典型的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殡葬用品。
4.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17条,禁止制造和销售具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殡葬用品,并且此规定属于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
该条例第22条规定,制造和销售迷信产品应予以没收并罚款,河北省和辽宁省殡葬管理办法,也有类似规定。
综上,丁永认为:代销物冥币属于禁止流通物,双方的代销违反公序良俗,生产冥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双方的合同无效,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
此外,丁永还提出,对于生产的冥币,处理办法是予以没收,出卖方李深还应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理。
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庭审中被告称与原告之间为代销关系,不是买卖关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丁永应承担举证失败责任,双方关系仍应认定为买卖合同。
此外,法院认为被告丁永欠原告李深货款1390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佐证,应依法予以确认,载明的9090元货款也应予以支持。
对于丁永所说的,原告销售的印刷品为冥币,依照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双方债务关系不应得到保护。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印刷品是人人皆知的殡葬用品,是被广大公众认可的风俗用品之一,被告称涉案印刷品是封建迷信用品,有违公众约定俗成的共识。
庭审中被告对欠条无异议,且已偿还部分款项,故被告的辩解意见和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丁永偿还原告李深货款128090元及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431元也由被告负担。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