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今年4月25日,鹤山分局执法人员对入河排污口日常巡查时,发现鹤城镇工业区河涌出现蓝色水体,随后立刻开展溯源排查,发现蓝色污水从工业区内总排水渠流出。
经对附近涉水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初步将污水来源锁定为某纸品厂。执法人员打开该厂总排水口的观察井,发现有深蓝色污水从厂内方向流入该总排水口,然后经过一条水泥管道排出至该厂外总排水渠。
经进一步调查,事件原因是该厂污水收集管道陈旧老化导致接驳脱裂,致使部分未经处理的废水渗漏至雨水管道,然后通过雨水管道流至总排水口最后排放至河涌,造成不良影响。
执法人员现场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在该厂的总排水口取水样进行水质监测,水样检测结果显示该厂总排放口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石油类浓度、悬浮物浓度、总氮浓度、总磷浓度均超过该厂《排污许可证》排放许可限值标准。
处罚情况
鹤山分局对该纸品厂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进行裁量,鹤山分局对该纸品厂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以案说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会面临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而排放含镍、铜、锌等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将构成环境污染罪,切勿以身试法!
相关企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严格按证排污,严禁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