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引未来网讯【案件回放】
贵州某县政府强制拆除某公司的厂房后,某公司向县政府申请行政补偿,县政府却作出《不予行政补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补偿。该公司认为,县政府强制拆除厂房,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作出的《不予行政补偿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责令重新作出予以行政补偿的决定。
县政府作出的《不予行政补偿决定书》认定:请求行政补偿需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行政补偿关系为前提。政府未允诺或达成协议,某公司申请无事实依据。拆除厂房的赔偿已解决,某公司再次申请无法律依据。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决定对某公司不予行政补偿。
庭审中,县政府辩称,某公司诉称县政府违法强制拆除其厂房造成了其财产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通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寻求解决,某公司提起行政补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不予行政补偿决定书》;责令县政府对某公司作出行政补偿决定。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1、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二,县政府是否应当对某公司给予行政补偿。
关于焦点一。某公司申请行政补偿后,县政府没有对拆除该公司的造纸厂设备设施、构筑物、原材料等的原因予以查明,也没有就不给予某公司行政补偿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在诉讼时,县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的《不予行政补偿决定书》合法提供证据证明,故县政府作出的《不予行政补偿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关于焦点二。在2021年审理某公司诉县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案时,县政府诉称“某公司未进行防渗处理,长期将生产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区外的农田中”,可以认定县政府是因某公司的纸厂存在环保污染问题而被拆除。法院认为,保护自然环境,呵护绿水青山是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县政府为保护环境关闭某公司纸厂虽然具有正当性,但是,依照《行政许可证》第八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规定,终止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给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当由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对某公司给予行政补偿。
【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因保护环境关闭纸厂是否给予补偿。如果是合法的,并且纸厂确实存在环保违规行为,行政机关不需要承担直接的经济补偿责任。如果存在不当之处,或者纸厂的损失与行政机关的关闭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行政机关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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