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小屯镇是贞丰县最大的水源点,多年以来,该镇以龙井村为中心的几个附近村沿袭古法造纸,但部分村民为缩短造纸工期,改用氢氧化钠作为浸泡原料,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制浆废水直接排放,贞丰县环保局多次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均无果。
二、查处情况
2015年6月11日,由贞丰县环保局和公、检、法等相关单位抽派专人组成联合调查工作组,对小屯乡违法造纸户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在小屯镇龙井村阳寨组水井处、小屯镇龙井村云盘组彭廷华家后院分别查实王广立、彭廷华将浸泡废水和蒸煮废水排入外环境。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当即对所排放的废水进行抽样送检,并责令王广立、彭廷华立即停止向外部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经黔西南州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抽取的水样进行监测发现,两人在造纸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各项指标均严重超标。经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机构对二人浸泡构树皮的浸泡池容积和池内污水净水体检测,认定排放的废液量均已达3吨以上。
经对照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王广立、彭廷华所排放的造纸生产废水属于名录中规定的废物类别HW35废碱。且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贞丰县环保局将该案件移送贞丰县公安局。
三、移送及执行情况
2015年7月18日,贞丰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彭廷华、王广立进行刑事拘留。9月14日,贞丰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贞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18日,贞丰县检察院依法对彭廷华、王广立2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
2015年10月26日,贞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贞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15年以来,两名被告人王广立、彭廷华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多次在造纸过程中擅自向外排放蒸煮制浆产生的含碱废液(危险废物),且排放的含碱废液(危险废物)均已达3吨以上,属于“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贞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广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被告人彭廷华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