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近日发布《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基本消除,水生态环境状况稳中趋好,主要河湖生态水量得到基本保证;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保护;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方案》确定主要指标按年度分为:到2017年,列入国家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的62个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53.2%以上;到2020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9.7%以上,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77.1%,市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镜泊湖、兴凯湖流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改善,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极差比例控制在17.8%左右。
《方案》明确提出,此次防治工作将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同时将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此外,要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到2020年,完成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警示标志设立和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完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清拆整治。防治地下水污染,深化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整治城市黑臭水体,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到2020年,恢复湿地面积100万亩。
《方案》还明确,将通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强化科技支撑等制度措施,以及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等保障机制,确保防治工作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