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15年5月25日,随着温岭市人民法院法官庄严宣布,因依据不足,驳回台州罗X果业的诉讼请求。标志着这桩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以台州森林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造纸)的胜利暂告一段落。
2015年5月25日,随着温岭市人民法院法官庄严宣布,因依据不足,驳回台州罗X果业的诉讼请求。标志着这桩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以台州森林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造纸)的胜利暂告一段落。
森林造纸是中国著名的龙头包印企业台州森林彩印包装集团旗下的一家造纸厂,于去年被迫卷入了一桩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2014年5月28日,台州罗X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X果业)以森林造纸污染“五一塘”河水,导致该公司“罗牌葡萄”绿色食品标志被取消,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森林造纸赔偿768万元的经济损失。
被告森林公司对罗X果业的指控一一答辩称:一、原告种植的葡萄绿色食品标志未予续展,与被告的排放无任何因果关系。被告所排放的水质指标完全符合国家有关造纸业的排放标准。二、原告绿色食品标志未予续展不存在差价损失,其主张的损害结果与事实明显不符。原告提供的葡萄种植面积、产量和销售情况依据不足,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均与事实不符,是否取得绿色食品标志的葡萄批发价格没有差别。原告起诉所称事实还存在多处错误:种植面积,互相矛盾,事实不清;所谓取得绿色食品标志就具有品牌价值在市场上更有竞争力无依据;原告取水的事实有待查清;认为被告排污无事实依据;原告提到葡萄树不能开花发芽无事实依据;被告未进行验收就排放无依据;下游养殖户的鱼大量死亡无事实依据。综上,原告起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温岭市人民法院法官审理了诉讼双方的答辩后,认定罗X果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排放污水污染了环境。而且罗X果业绿色食品标志被取消与环境污染是指污染物的排放超过区域环境容量造成污染损失的行为,在被告未超标排放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被告有排放行为即认定其污染环境。
罗X果业指控的报纸记载森林造纸所谓泄露事件的时间是2012年5月份,而原告被取消绿色食品标志是在2013年3月12日采样后,时间不一致。而且报道系罗X果业单方联系报社记者采编形成,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报道中有关人员的陈述是否真实无法确认,相关人员和记者也未能到庭接受双方质证,且即使报道是事实也与本案事实无关联。
最终,法院认定罗X果业关于系森森造纸排放污水造成环境污染导致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未予续展并造成了其葡萄销售差价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院不予支持。罗X果业不但没有获得任何赔偿,还搭上了6万多元的诉讼费用,可谓偷鸡不成,倒蚀一把米。
回顾此次判决,温岭法院的法官表现出了较高的专业素养,也没有慑于罗X果业法人代表政协委员的权势而枉法裁量,而是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值得我们点赞。
如果法官在当前汹涌澎湃的环保潮流中失去了独立的品格,而是葫芦僧判断葫芦案,那么很容易导致一些经营不善的企业嫁祸于造纸企业,令造纸业陷入诉讼的漩涡当中。因此,这一诉讼案件对中国的造纸行业来说,颇具标志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