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76mg/L、氨氮浓度为12.1mg/L、悬浮物浓度为72 mg/L,分别超出《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及其修改单2.52倍、1.42倍、2.6倍。黄岛环保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处以行政罚款1695元。
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76mg/L、氨氮浓度为12.1mg/L、悬浮物浓度为72 mg/L,分别超出《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及其修改单2.52倍、1.42倍、2.6倍。黄岛环保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处以行政罚款1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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