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地方环保垂直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吴舜泽表示,作为环境治理的“底盘性”制度改革,省以下环保机构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垂直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是国家环境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
“垂直改革”后,环境监察工作也将进一步强化。根据《意见》,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和监测职能都将上收,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督查职能,并统一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对此,吴舜泽表示,“垂直改革”后,环境监察将细分为“督政”和“督企”两个方面。所谓“督政”,就是省级环境监察部门通过派驻等形式,对市县两级政府的环保工作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将重点转向对属地企业的执法检查,即“督企”。
目前,河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贵州、陕西、青海12个省市提出改革试点申请,并开展了改革实施方案起草等前期准备工作。
根据《意见》,试点工作由各省份主动申报,环保部、中央编办研究确定试点,试点省份改革实施方案须经环保部、中央编办备案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环保部、中央编办将从东中西部区域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环境问题类型等方面考虑,统筹确定试点省份。成熟一个,启动一个,为全国创造经验。”吴舜泽介绍说。
根据计划,试点省份要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并形成自评估报告。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省以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确保“十三五”时期全面完成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到2020年全国省以下环保部门按照新制度运行。